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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賃人須先付50%船租或議定金額,方為作實訂金,餘款須於出船當日以現金付清;如有取消,所交訂金概不發還。
2. 租賃人如於約定時間後一小時仍缺席,而未有租賃人之新指示,則作自動取消論,所付訂金概不發還。如租賃人欲提早回航,餘時不另補償。如欲加時,應預早與船主聯絡,以便安排。超時金額如沒有預先訂定,計算方法將按船租與時數按比例計算繳付。
3. 遊艇航行路線必須在租賃船隻時訂定,如須要更改航程,必須在開船前48小時聯絡船主,航行期間不會接受臨時更改。
4. 航程如包括登上中國境內島嶼,租賃人及其同行人士必須自行負責登島費用,在登岸後各人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法律,及自行負責個人之人身及財物安全。
5. 登船人數不得超出船隻限載人數,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
6.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
7. 出船時間乃由約定船到林茂堂遊艇會碼頭之時間開始計算﹝包括輪候泊碼頭之時間亦計算在內﹞,直至所有乘客離開本船為止。
8. 租賃人必需確保船上任何物品或任何附帶設施,均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或操作使用,如因違反以上條款而導至任何財物受損或傷亡,租賃人要自行負責賠償該等損毀及責任。
9. 船隻均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於船上如有失竊,本公司恕不負責。於出租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意外,如因本公司或其代理或其任何職員之疏忽引致受損,租賃人可依據保險條款作出應有之責任申請賠償。
10. 出航前如機件發生故障,而未能及時修復,船主將盡速通知租賃人改期或退還全部訂金給租賃人。
11. 若航行中機件發生故障,船主當盡其所能送客回航,如用船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一半或已抵目的地,恕不另補期。如若補期,亦只可改於平日使用,或按比例退還租船金額。
12. 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安排:
A. 如出航前天文台懸掛一號颱風信號或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出航前兩小時如由較高風球改為一號颱風信號或由黑色/紅色暴雨警告改為紅色/黃色暴雨警告,船將會如期開航。
B. 於租用時間內,途中轉掛三號或以上颱風信號,依海事條例及安全起見,船主有權提早回航,餘時將不作補償。
C. 若於出航前兩小時或開航前仍懸掛三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則當日行程一律延期。如租賃人要求退款,船主將退回全數訂金。
D. 若因三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關係改期,如租用於週末或假日者,船期只可改於本年內之平日,改期須於取消日計起7天內與船主確定,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
13. 因租賃期取消或改期,船主代租賃人預訂之物品及飲食,租賃人仍須自行如期到出發處取回物品及飲食並自行分發,議定費用,仍要如數付清。
14. 船主將本著以忠誠之態度為服務宗旨,及以提供安全航行、著重服務質素為目標,並以香港法律為依歸。
15. 本遊艇只能作為遊樂目的之使用,並非商業性公開售票或載客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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