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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人须先付50%船租或议定金额,方为作实订金,余款须于出船当日以现金付清;如有取消,所交订金概不发还。
2. 租赁人如于约定时间后一小时仍缺席,而未有租赁人之新指示,则作自动取消论,所付订金概不发还。如租赁人欲提早回航,余时不另补偿。如欲加时,应预早与船主联络,以便安排。超时金额如没有预先订定,计算方法将按船租与时数按比例计算缴付。
3. 游艇航行路线必须在租赁船只时订定,如须要更改航程,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联络船主,航行期间不会接受临时更改。
4. 航程如包括登上中国境内岛屿,租赁人及其同行人士必须自行负责登岛费用,在登岸后各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及自行负责个人之人身及财物安全。
5. 登船人数不得超出船只限载人数,否则船主有权拒绝开船。
6. 如因天气转变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权决定选择较安全的航线及地点登岸。
7. 出船时间乃由约定船到林茂堂游艇会码头之时间开始计算﹝包括轮候泊码头之时间亦计算在内﹞,直至所有乘客离开本船为止。
8. 租赁人必需确保船上任何物品或任何附带设施,均依据使用守则或法例或操作使用,如因违反以上条款而导至任何财物受损或伤亡,租赁人要自行负责赔偿该等损毁及责任。
9. 船只均按照香港法例购有法例规定之各项保险,任何乘客携来之财物,应自行负责其本身之安全保障,于船上如有失窃,本公司恕不负责。于出租船上发生任何损伤或意外,如因本公司或其代理或其任何职员之疏忽引致受损,租赁人可依据保险条款作出应有之责任申请赔偿。
10. 出航前如机件发生故障,而未能及时修复,船主将尽速通知租赁人改期或退还全部订金给租赁人。
11. 若航行中机件发生故障,船主当尽其所能送客回航,如用船时间已逾租用时间一半或已抵目的地,恕不另补期。如若补期,亦只可改于平日使用,或按比例退还租船金额。
12. 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安排:
A. 如出航前天文台悬挂一号台风信号或黄色/红色暴雨警告;或出航前两小时如由较高风球改为一号台风信号或由黑色/红色暴雨警告改为红色/黄色暴雨警告,船将会如期开航。
B. 于租用时间内,途中转挂三号或以上台风信号,依海事条例及安全起见,船主有权提早回航,余时将不作补偿。
C. 若于出航前两小时或开航前仍悬挂三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则当日行程一律延期。如租赁人要求退款,船主将退回全数订金。
D. 若因三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关系改期,如租用于周末或假日者,船期只可改于本年内之平日,改期须于取消日计起7天内与船主确定,否则作自动放弃所有权利论。
13. 因租赁期取消或改期,船主代租赁人预订之物品及饮食,租赁人仍须自行如期到出发处取回物品及饮食并自行分发,议定费用,仍要如数付清。
14. 船主将本着以忠诚之态度为服务宗旨,及以提供安全航行、着重服务质素为目标,并以香港法律为依归。
15. 本游艇只能作为游乐目的之使用,并非商业性公开售票或载客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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